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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0〕994号
2020-12-03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533P/2020-00716
分 类: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0〕99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索 引 号:11220000013544533P/2020-00716分 类:税政关税;通知
发文机关:吉林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0〕994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 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0〕994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中央、市(州)、县(市、区)三级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成。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的收费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的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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